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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用户于使用本服务时,即表示已阅读、瞭解并同意接受本服务条款之下列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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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遵守服务条款及法律规定

  • 当用户使用本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无论是试用或使用,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公司的服务条款 ( 以下简称 『本条款』) 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之所有使用规范及服务条款的拘束;并同意遵守用户当地及中华民国法律的规定。
  • 本公司有透过第三者提供额外的网路服务以提供完整的网路服务方案予用户,当用户使用该等服务时,用户得同时同意接受其服务条款及其他规范。
  • 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用户的申请及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务。
  • 贰、 服务风险声明

  • 基于网路服务之构成特性,本公司有义务告知用户採用网路服务相关之一切风险及原则。本条所提及之风险可应用于大部分其他网路服务公司所提供之网路服务上。
  • 用户使用本公司之服务前,必须清楚了解网际网路的特性以及市场型态。网际网路是由世界各国政府基础建设、无数营利网路服务公司、非营利机构、个人所构成的一个公开、自由且巨大的电脑网路。
  • 网际网路基于发展迅速,各种新病毒的产生、崭新入侵技术的发明、滥发广告信的技术与其他正当技术发展速度一样迅速。
  • 用户无法连接网际网路、网址被窃用、电脑设备感染病毒、网路网站被入侵、电子邮件遗失,有可能并非本公司之疏失所造成。本公司诚信经营,必须受广大用户所认同方能成功获利。本公司自当尽力维护用户网路服务之安全及服务之完整性。
  • 使用本服务前,用户同意接受网际网路服务必须承受第贰条所列举之风险所在。基于该等风险有可能不可抗力或难以评估责任所在,本公司对本服务不提供任何的担保。用户在申请使用本服务前,应自行考量评估且自负风险,所有本条款所规定外的一切风险责任用户得自行承担。
  • 除本条款涵盖的范围外,用户由本公司(或)及本服务取得之一切建议及资讯,无论其为书面或口头,均不构成本服务之任何保证。
  • 参、 服务性质与方案

  • 本公司或透过其属下经销商/代理商,与相关的合作伙伴或网路服务公司共同提供网站代管相关的网路服务予用户使用
  • 本公司提供多种网站代管方案及相关服务供用户选择使用,服务功能详项依IMHOST网站上公告为准
  • 肆、 计费期限

  • 用户向本公司提出申请使用本服务及同意遵守本条款后,将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用户启用日、到期日等相关事项,并于通知上标示之启用日起开始计费。用户如有疑议,应于通知上标示之启用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用户如未通知本公司,则视为用户已确认接受服务内容及启用日
  • 用户申请终止租用本服务,原申请人必须以书面注明终止日期、盖章并于三十日前以正本通知本公司办理终止使用所需之手续,否则视同愿意续租
  • 本公司透过其合作伙伴或透过第三者提供之服务,则按照相关单位规定计算计费期限,用户不得异议
  • 伍、 收费及付款方式

  • 本服务之租用及缴费方式,依经用户及本公司签章确认之申请书或线上申请所标示及本条款办理。
  • 本公司有调整本服务收费标准之权利,本公司应于收费标准调整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通知用户。用户已缴付之费用,用户无须补缴费用亦不得请求返还已缴纳之费用
  • 用户应依本公司之通知缴纳应缴之各项费用。用户对费用计算明细有疑议者,应于缴款截止日前检具理由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者,不得拒绝支付费用。
  • 用户应于通知缴款截止日前,缴纳所有款项。此外,本公司保留追讨费用的权利,因追讨所延伸之一切费用,由用户全数承担。用户如逾期未缴款,本公司有权随时终止该用户所租用之服务,并进行后续必要处理程序,如因此而造成损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 本公司透过其合作伙伴或透过第三者提供之服务,则按照相关单位规定计费,用户不得异议。
  • 陆、 终止租用

  • 用户单方终止使用或违反本条款经本公司终止用户使用者,无论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将不退还用户已缴纳费用之全部或一部分。
  • 本公司如因情事变更或业务需求而须暂停或终止本服务全部或一部之经营者,应于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通知用户,用户同意无异议配合办理,本公司得退还用户已缴纳但未使用之部分款项。
  • 本公司透过合作伙伴或其他网路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如因情事变更或业务需求而须暂停或终止本服务全部或一部之经营者,基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本公司将尽力协助客户寻求相关服务的代替方案,用户必须自行承担由新服务所产生之一切费用。
  • 本公司透过其合作伙伴或透过第三者提供之服务,则按照相关单位的条款处理终止租用事宜,用户不得异议。
  • 柒、 网路使用

  • 用户应遵守中华民国及国际间资讯、电信、证券交易、金融、专利、商标、专利及其他相关法规暨权利所有人在网路上之授权声明,并自行承担使用网路资源所衍生之一切法律责任。
  • 用户应遵守网际网路上国际使用规则及惯例:
    1. 禁止入侵网路上任何系统;禁止破坏网路系统及各项服务;
    2. 禁止撷取、使用、刊登非经所有者正式开放或授权之资源;
    3. 禁止从事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为;
    4. 禁止从事不法交易行为或张贴虚假不实、引人犯罪之讯息;
    5. 禁止设立任何违反法令之网站或于网站中公然贩卖枪枝、毒品、禁药、盗版软体或其他违禁物品;
    6. 禁止从事涉及诽谤、恐吓他人及任何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
    7. 禁止传输或散佈电脑病毒;
    8. 禁止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用户如有违反,或本公司有正当理由认为用户进行不适当之行为。本公司得自行删除该等内容资讯或(及)终止用户之租用,本公司得以自身的考量按情况向相关政府或警政单位检举,而所导致之任何后果及可能之损失概由用户自行承担,本公司将对用户或任何第三人不负任何责任。
  • 一切因用户使用本公司之服务而使第三人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寻求直接或间接承担任何责任或提出诉讼或一切因用户使用本公司之服务而使第三人对本公司造成之任何损害或困扰,用户应给予全力之协助并完全法律及赔偿责任并负责本公司因该等事项之处理所产生的一切开支及损失。
  • 当本公司接收到从本公司合作伙伴或第三人或政府机关发出对用户的投诉或(及)因用户使用本服务引至本公司合作伙伴、第三人或政府机关发出针对本公司或本服务的任何相关法律、威胁、控吓文件。本公司得以自身的考量,保留权利终止用户所有服务、关闭、删除用户储存于本公司的一切网站、资料及一切数据。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 捌、 服务使用

  • 用户必须按所规定之范围用途,合理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服务。
  • 用户及其申请时授权之使用者为其帐户的授权使用者,本公司对用户发出的帐号及密码,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因非授权使用者使用帐号及密码进行任何活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 为保持系统各项功能正常运作及保障所有网站代管用户的权利,用户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 有特殊约定时除外 ): ◦禁止发送任何未经收件人同意之电子邮件 ( unsolicited email ) 或大量发送其他电子信息 如新闻组信息或(及)广告电子邮件等。所有电子邮件之发送以不影响或为害系统伺服器之运作为原则、亦不得在网际网路上以任何方式发送大量未经收件人同意之电子邮件 或(及)大量电子信息造成本公司系统之障碍;◦禁止放置、执行 CGI / ASP / PHP 或任何其他语言程式编写之聊天室程式;◦禁止用户执行大量耗用本公司伺服器之处理器及记忆体等系统共用资源或频宽的 CGI / ASP / PHP 或任何其他语言程式;◦禁止使用网站代管服务作为网路硬碟等用途,储存与网站无关之档案;◦禁止用户播放、下载大量耗用本公司伺服器之处理器及记忆体等系统共用资源或频宽的影片、动画及音乐。◦用户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本公司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下进行紧急之必要处置,该等处置所产生之一切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本公司保留裁定用户是否违反上述规定之最高权利。
  • 用户使用本服务,不得妨碍他人使用或影响本公司系统之正常运作,如有违反,经本公司通知后 24 小时内未改善或已造成本公司系统或(及)他人使用之障碍者,本公司得迳行暂停用户使用或终止其使用。
  • 用户使用由本公司提供之各种服务功能及程式,相关之一切财产权或使用权均归属于本公司拥有,用户仅得自行于本服务之范围内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本公司除得迳行终止租用外,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 用户使用本公司提供由第三者开发或(及)提供之各种功能程式,用户仅得自行于本服务之范围内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而导致第三人对本公司提出诉讼或(及)赔偿要求,用户得自行负责一切相关责任并支付过程中延伸的一切支持及名誉损失。
  • 因可归责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户无法使用由本公司直接提供之服务,经用户通知本公司六小时后仍无法修复时,用户当日之服务不予计费,并于次期帐单中扣抵,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因可归责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户无法使用由本公司直接提供之服务,经用户通知本公司四十八小时后仍无法修复时,用户得终止使用,本公司得退还用户已缴纳但未使用之部分款项,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因网际网路係由不同网路相互连接使用,本公司不保证用户自网路上撷取资料之正确性与完整性,亦不保证用户与本公司间资料传输速率或(及)稳定性,用户如因前述事由或而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 因网际网路是国际间公开连接之系统,用户使用之系统如发生遭第三人经由网际网路入侵、破坏、病毒入侵或撷取其资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产生直接或间接之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 因电信机线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而造成损害时,其所生之损害, 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惟如因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户无法使用本服务,本公司依本条款处理。
  • 如因用户自身租用之实体线路传输品质不良造成之损失,用户应自行联繫实体线路服务提供者进行维修,本公司不负责线路维修及用户之损失。
  • 如因颱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海底电缆断裂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线路中断或毁损,本公司不负责善后及赔偿。
  • 用户租用本服务,除本条款规定外,本公司不负任何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 如因系统容量限制或维护系统之必要,本公司得暂停或限制用户使用本服务。
  • 玖、 数据资料保存

  • 用户须自行建置、维护及更新其内容资料资讯,并仅能存放于本公司所配予之目录下。用户存放于本公司系统内之资料资讯有一切的相关拥有权、智慧财产权及使用权,用户同意负完全之法律责任。
  • 本公司对用户存放于本公司系统内之资料资讯等负保管责任,如因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导致毁损时,本公司将不收取本服务之当月月租费,最高可减免6个月月租费为限,除此之外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用户接受同意本公司得依据政府法令需求或执行本条款之处置,得将用户相关的资料,其中包括申请资料、联络资料、储存于用户帐号内的一切资料数据加以保存或揭露予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及警政机关。
  • 当用户为法定未成年人,本公司得将用户相关的资料,其中包括申请资料、联络资料、储存于用户帐号内的一切资料数据加以保存或揭露予用户之合法监护人。
  • 除本条款第玖条第 3 项、第 4 项规定外,用户授权本公司,谨因进行技术维护服务、紧急应变所需要或应客户要求的情况下,重製、储存、迁移用户储存于用户帐号内之数据资料。
  • 除本条款第玖条第 5 项所规定外,用户并无将储存于用户帐号内的资料库、网站空间、电子邮件内的一切用户自身拥有之资料数据的智慧财产权授权予本公司。
  • 用户得视自身需求为资料数据等投保相关保险,以填补或减轻可能遭受之损害。
  • 本公司得负责按照申请书内之规格进行系统备份,用户亦得自行定期备份,以填补或减轻可能遭受之损害。
  • 壹拾、资料提供及通知

  • 用户申请使用本服务,应检具申请书表及身分证明文件提出申请。用户租用本服务如有异动需求,须填具相关申请书表及身分证明文件申请办理。用户应据实填写申请书表上所需之资料,用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伪不实导致任何纷争发生者,用户得赔偿本公司相关的损失。
  • 用户相关的资料如有任何异动,应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异动申请之文件必须由用户 ( 原申请人 ) 签章确认方为生效。所有用户提供的资料不实,或不符合真实,本公司保留暂停或终止用户所有服务之权利,因暂停或终止服务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 本公司对用户所提供之资料不负徵信、检查之责任。
  • 本公司通知所使用之邮寄或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以用户于申请书上登录者为准。用户必须自行确保联繫资料保持准确无误。
  • 用户之一切通知,除特别注明外,需以传真及(或)挂号信件传递,并以电话与本公司确认。
  • 用户对本公司发出通知所用的联繫资料如下:
    1. 台湾网路数据有限公司 综合部
    2. 114台湾台北市内湖区瑞光路66巷33号3楼
    3. 电话号码:+886 (02) 8792-0846
  • 壹拾壹、 保密义务

  • 本公司除业务及法令需要外,于本公司已终止一切服务的用户隐私资料,本公司得妥善处理并加以毁灭。
  • 除下列情形外,用户所提供之隐私资料、网站资料、电子邮件内容,本公司不得揭露予第三者:◦本条款内所规定;◦本公司需向第三者提供客户资料才能提供客户所要求的服务/产品时;◦本公司需透过第三者合作提供客户产品/服务时;◦用户违反本公司服务条款时;◦应司法机构、政府机构的要求时;◦需保护本公司、其使用者及公众之权利、财产或个人安全时;◦本公司进行合併、收购、重整时;◦经用户书面同意时。
  • 除下列情况外,用户从本公司所获得之文件包括协议书、合约、申请书、说明书、报价、建议书等机密文件得尽力保持机密:◦应司法机构、政府机构的要求时;◦当相同之资料已经公开公佈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时。
  • 壹拾贰、 其他

  • 本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得使用用户所登录之资料,并得编印建置用户目录,但用户事先声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
  • 本公司透过第三者提供之服务,其服务条款之更改,本公司不负任何通知责任。
  • 本公司保留随时修改本条款的权利,修改后本公司得立即公佈于网站上。
  • 用户租用本服务所生之一切纷争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 地址:台北市内湖区瑞光路66巷33号3楼 电话:(02)8792-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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